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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1-09-09 | 點閱數: 393
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二) 銓敘部本(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之相關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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