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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ps04 - 人事主任 | 2018-04-03 | 點閱數: 584
一、 按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本應公正無私,避免瓜田李下,俾提升人民對廉能政府之信賴,合先敘明。
二、 由於廉政署近年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裁罰案件常見違規如:公職人員未自行迴避配偶或二親等親屬之人事任用、考績評核或財產上之利益,類此態樣多數為公職人員因誤解法令或心存僥倖心理,因一時失慮而遭受金額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64Y0000000_1070050324_Attach000.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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