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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宥宸 - 教務主任 | 2019-04-24 | 點閱數: 1488

一、依據財政部108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0565510號 及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4月10日主會財字第 1081500094A號函辦理。二、旨揭會議決議,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案件,如經評估事前無 審核商家資格之必要時,且係以該等商家開立之普通收據 辦理核銷請款,審核憑證時以該等收據書面記載事項是否 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為主,無須依財政部100年 8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339490 號函再利用財政部稅務入 口網等,查對商家稅籍登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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