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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宥宸 - 會計 | 2019-04-24 | 點閱數: 865

一、依據108年3月28日研商機關以普通收據辦理小額採購案件 核銷時審核作業事宜及修正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 會議決議辦理。 二、近年推動行動支付、電子發票及電子化報支為行政院重要 政策,考量機關同仁使用信用卡刷卡交易有助於上開政策 之推動,爰基於以興利取代防弊立場,在不違反法務部廉 政署102年7月4日廉預字第10205014900號函前提下,將個 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修正如下: (一)機關經費支出應依公款支付規定及程序辦理,倘因公務 需要,得由員工以個人信用卡先行墊付後,再行請款, 但下列情形不得以個人信用卡支付: 1、由採購單位或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辦理之採購,應由機 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 2、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經常辦理採購業務者,其付款方式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二)機關於償付員工先行墊付之款項時,按員工所提出之支 出憑證所載金額支付,無須核算扣減個人信用卡優惠價 值。 (三)機關基於管理需要,得另行訂定更嚴謹之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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