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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ps04 - 人事主任 | 2018-05-14 | 點閱數: 602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70040006號函辦理。
二、 為配合哺乳時間規定之修正,且有關哺乳時間規範係依勞動部及銓敘部規定辦理,是以原人事局88年5月28日88局考字第011224號書函、91年8月16日局考字第09100296411號書函、92年3月21日局考字第0920006402號書函及93年5月3日局考字第09300117181號函,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
三、

檢送勞動部及銓敘部函釋影本及前揭停止適用函釋影本各1份。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64Y0000000_1070086393_Attach000.pdf

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64Y0000000_1070086393_Attach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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