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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ps04 - 人事主任 | 2017-11-21 | 點閱數: 621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6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二、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3月12日82局肆字第07501號書函、94年4月11日局給字第0940009299號書函、100年6月7日局給字第1000031920號函,以及人事總處歷次函釋與106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未合部分,自106年11月13日起均停止適用。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64Y0000000_1060216096_Attach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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