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3-04-19 | 點閱數: 166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2年4月7日公訓字第1122160126號函辦理。
二、    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病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44條第1項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九、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三、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本(112)年3月9日宣布略以,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自本年3月20日起,調整「COVID-19」疾病通報定義,改為:符合COVID-19併發症(中重症)條件之民眾需通報並隔離治療,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但建議進行「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10天無需採檢,即可解除。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年3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982號函說明二略以,基於防疫政策需要,自本年3月20日起,因自行使用家用快篩檢測陽性、或因配合醫療院所相關感染管制等措施篩檢陽性之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於第0日(快篩陽性當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按:至多6日)核予病假,該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另該總處本年3月20日公告之「防疫,假怎麼請」,亦訂有相關差勤管理因應措施。
四、    茲為因應前揭指揮中心疫情防治政策之調整,自本年3月20日起,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確診COVID-19輕症,參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上開本年3月14日函釋、本年3月20日公告之「防疫,假怎麼請」,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於第0日(快篩陽性當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按:至多6日)核予病假,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影響訓練成績考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另為維護其訓練權益,該病假日數(按:至多6日),參照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等特別假,不列入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9款所定廢止受訓資格之請假日數計算,亦不計入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所定病假相對延長日數計算。
五、    又為配合COVID-19疫情防治,並兼顧考試訓練及考核成效,有關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疫苗接種假」、「防疫照顧假」及「防疫隔離假」之相關因應措施,前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以110年5月17日公訓字第1100004987號函、110年6月18日公訓字第1100005882號函、111年5月11日公訓字第1112160167號函及111年5月23日公訓字第1112160192號函,請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配合辦理在案,仍請配合辦理。

:::

主選單

會員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