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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2-06-07 | 點閱數: 277

一、有關縣府及所屬機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確診,相關請假及給薪措施。

二、勞工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因不可歸責於勞工,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不利的對待,惟因「防疫隔離假」亦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三、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考量差勤管理之衡平性,縣府及所屬機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不含鐘點人員)如有確診情形,其強制隔離期間(目前為7天)比照公務人員核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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