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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1-09-16 | 點閱數: 329
一、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0年9月15日廉防字第11005004280號函 辦理。
二、 中秋期間,同仁如遇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 應酬,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4點或第7 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 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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