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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3-04-28 | 點閱數: 198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5631722號函辦理。
二、    為回歸考績覈實考評本旨,並配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 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業將冒險犯難之態樣整併至危險職務 範疇,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時,如 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 者,請依旨揭令釋規定辦理:
(一)    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人員,不辦理年終(另予)考 績:
1、    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 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 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其年終(另予)考績 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雖其上開期間均屬在職狀 態,惟並無實際工作績效可資考評,是類推適用公務 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按:非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2、    為維護銓敘部檔存人事資料之正確性,各機關如遇所屬 公務人員屬前開考核期間均在職惟全無工作事實而不 辦理考績情形,請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 作業要點第12點第4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    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之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其 年終(另予)考績:
1、    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因案 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 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 由機關綜合其考核期間內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 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2、    受考人如於考核期間經機關依法令規定核給家庭照顧 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按:現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 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第1款規 定,該等假別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併予敘 明。
(三)    受考人因公傷病原因符合公務人員相關法令所定冒險犯 難情事,且請公假致113年以前年度(含113年)考核期 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上開人 員考績案送本府轉銓敘部(鄉鎮公所直接報銓敘部)銓敘審定時,應檢附因公傷病成因及事 實佐證資料,以避免寬濫。
三、    前開所稱「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指受考人於其年終 (另予)考績考核期間內均無實際到班之事實;所稱「考 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指受考人於其年終(另予) 考績考核期間內有實際到班之事實而言,例如受考人於考 核期間內因公傷病請公假,惟仍有部分上班日未請假而實 際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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