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13030705號辦理。
二、 有關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自112年1月1日起賡續試辦2年,其中加班餘數合併規則,仍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341號函辦理。
三、 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上開109年1月20日函發之旨揭計算規則。
四、 另有關公務人員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餘數得合併計算之規定,係由各機關自行評估是否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