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跨年度預算及金融機構匯款作業,1月份退撫給與發放,請各機關將發放日期設定為112年1月3日,其餘月份則以當月1日為發放日期。 二、因應過年連假,領受人以「專戶」供存入退撫給與之各機關學校(如附件),請依下列時限提供發放清冊並完成付款憑單開立作業: (一) 2月1日退撫給與:請於112年1月13日(五)前完成。 (二) 3月1日退撫給與:請於112年2月16日(四)前完成。 三、 檢附「應提供專戶清冊機關學校一覽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