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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2-06-07 | 點閱數: 189

一、依據縣府111年6月6日府政行字第1110110594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揭示如下:
『 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之範疇,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機關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始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1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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